政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不仅只是文字工作,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实施工作。
一、受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在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借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书。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次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的内容有:
(1)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组织结构、质量控制方案、措施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2)审查参与建设各方的工程经营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3)审查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以及审批手续;
(5)检查结果的记录保存。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1)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施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成情况,其中对基础和主体结构阶段的施工应每月安排监督检查;
(2)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结构主要部位除了要进行常规的检查以外,监督机构还应该在分部工程验收的时候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监督机构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况,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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